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简介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以下简称省装协站)是省消委会为方便广大消费者,依托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工作站点。服务站由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消委会审核同意、批准成立。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的主要职能及任务是宣传、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督促和协助本行业建立健全各项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定;认真受理和依法调解消费者与本行业、专业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纠纷,妥善解决化解矛盾;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介绍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积极开展消费教育,普及科学消费知识,强化和提高本行业、专业职工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组织参与本行业、专业对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包装、标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积极促进本行业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开展本专业消费领域行业调研、每年形成一套行业调研报告;按要求完善服务站组织结构、建立并优化服务站专业服务队伍;为省消委会推荐室内装饰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咨询服务类专家、加强协会行业专家人才库建设;积极参加省消委会组织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活动。 服务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6楼11号 投诉电话: 028-85258983 监督电话:028-86782133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维权工作站管理办法》并结合四川省室内装饰行业消费维权实际,特制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以下简称省装协站)是省消委会为方便广大消费者,依托室内装饰行业重点行业协会、机构、龙头企业依法设立的工作站点。 第三条 工作站是由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消委会审核同意、批准成立。 第四条 工作站的全称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省室内装饰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工作站牌匾在站内办公场地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 第五条 工作站的办公场地、设备、经费由工作站或授权合作的专业机构予以保障。 第六条 工作站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协会委派或授权合作的专业机构推荐或聘请,负责人推荐须报审核同意并颁发聘任书,工作站工作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 工作站接受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的领导,由协会统一管理,服务站负责人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工作站负有对本行业、专业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督促和协助本行业建立健全各项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定。 (二)认真受理和依法调解消费者与本行业、专业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纠纷,妥善解决化解矛盾。 (三)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介绍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积极开展消费教育,普及科学消费知识,强化和提高本行业、专业职工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四)组织参与本行业、专业对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包装、标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积极促进本行业、专业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 (五)开展本专业消费领域行业调研、每年形成一套行业调研报告。 (六)按要求完善工作站组织结构、建立并优化工作站专业服务队伍;为省消委会推荐室内装饰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咨询服务类专家、加强协会行业专家人才库建设。 (七)积极参加省消委会组织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工作站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工作站制定的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站开展相关活动,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备、审核、批准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和专业水平并逐渐扩大专业服务队伍,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咨询需要,为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工作站每年应对自身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按时保质完成消委会和协会赋予的消费者投诉和咨询信息采集和报送任务。 第十四条 协会将对工作站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组织技术、经验交流等活动;每年年终将对工作站进行工作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和行业公布。 第十五条 工作站一年内两次以上未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或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将被通报批评,性质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协会将责令整改并按照协会下设机构管理办法、下设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规定,对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站对消费者和本行业、专业的消费纠纷,故意拖延、推诿或不依法解造成重大影响的,负责人或责任人将被通报批评,性质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协会将按照协会下设机构管理办法、下设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规定,对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站凡不履行本办法或工作站不健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将按照协会下设机构管理办法、下设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作站负责人进行调整,以保障工作站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室内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2017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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